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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着农科院、农科院旗号,网红零食也“学历造假”?

2024-03-29 03:36:58 来源:蓝琛资讯网作者:综合 点击:990次

  如今,学历造假零食也流行“高学历”,农科“某某农科院”研制、院农也妖孽兵神“某某大学”开发,科院这都成为一些零食“绿色健康”的旗号卖点。这些宣传是网红真实的吗?近日,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就对一款名为“九0(零)农大蔬菜卷”的零食零食展开了调查。

  这是学历造假一款品名为“九0农大蔬菜卷”的膨化食品,在其网上的农科销售链接上,标有“东北农业大学”的院农也字样,其产品的科院包装上也印有“农大”二字,似乎与“东北农业大学”关系密切。旗号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工作人员调查发现,网红妖孽兵神这款零食在多家电商平台销售,零食最高的学历造假一家总销售量超过了3万件。

  那么,这款热销零食与东北农业大学是什么关系呢?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给东北农业大学发出了查询函,并得到了校方的回复。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工作人员 翁羽霄:这里明确表示,东北农业大学作为一家高等学校,不开展对外生产经营工作,蔬菜卷不是学校生产的产品,商品宣传不属实。

  此外,东北农业大学还表示,学校与商品包装上所标的委托制造商和受委托制造商没有开展过任何合作。

  此前,在某电商平台“代餐麦片爆款榜”上排名第二的“山西省农科院燕麦片”,也宣称是山西省农业科学院农产品加工研究所研发、太原市营养师协会推荐的,其销量已经超2万。但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与山西省农业科学院求证后得到的回复是:这款燕麦片的宣传内容不属实,并未推荐过此款产品。

  今年,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随机选取了线上销售的13种宣称由“农科院、农业大学”等机构参与研发的食品,并开展调查核实。其中5款产品被相关机构明确回函否认有关联,4款产品确认参与研发,其余4款相关机构未作出明确回应。

  部分“学历造假”网红零食质量检测不达标

  部分商家之所以给出售的零食冠以“高学历”,就是想让消费者误以为它的品质更高、更“绿色健康”,但真实情况如何呢?

  近日,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请上海市营养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对标有“东北农业大学”的“九0农大蔬菜卷”的营养成分进行了检测。结果发现,这款“九0农大蔬菜卷”蛋白质实测含量为每百克7.49克,低于包装标示的每百克10.0克;脂肪实测含量为每百克21.8克,高于包装标示的每百克15.8克。蛋白质和脂肪的实测含量,均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允许误差范围。

  上海市营养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站高级工程师 施嵘:检测结果按照国家标准相关要求,其蛋白质明显低于标示含量,说明食用这款产品远没有达到它宣称的营养含量,其脂肪含量又远高于标示值。

  研发产品遭仿冒,科研院所维权难

  在多个电商平台上,以农业科研机构和农业高等院校等名义研制的产品让人真假难辨。上海市农业科学院就发现,一些电商平台上的多个商品均冒用了上海农科院的标识和称谓。

  早在一年前,上海市农业科学院发现,某电商平台上的一家店铺,长期售卖一款灵芝孢子粉,并宣称:只有该店铺销售的灵芝孢子粉是上海市农业科学院的内部正品。但上海市农业科学院对此并不认可,于是委托其院属授权企业,与该电商进行沟通。

  上海市农业科学院委托院属授权企业营销总监 王佳炜:客服谎称老板是(上海)农科院职工,经过我们与农科院的求证并没有这个情况。目前这个网店还在销售打着上海农科院的旗号和我们品牌的产品。

  而这样的情况还不止一家。

  上海市农业科学院成果转化处处长 周昌艳:2022年我们就委托了一家律所进行了部分互联网电商平台侵权使用我们上海农科院标识的情况(排查),发现有20余家店铺还在使用上海农科院的标识、称谓与我们农科院成果相关的产品的销售。

  于是,上海市农业科学院决定维权。

  上海市农业科学院成果转化处处长 周昌艳:我们也委托了两家(院属)成果转化平台,向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反映。但是这种情况也依然存在,缺乏这些维权的经验;第二个方面在人力、物力、财力方面其实都是比较欠缺的,所以说我们就很难去做相应的维权行为。

  法律专家表示,“农科院食品”乱象,对不少农业科研院所的声誉造成了负面影响,也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对此,市场监管部门应主动出击,科研院所也要敢于维权。

  遭遇“学历造假”零食,该如何维权?

  那么,对于仿冒科研院所产品或直接冠以科研院所名字进行造假的情况,应该如何监管?消费者又该如何维权呢?来听法律专家的解读。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 单飞跃:以农业科研机构和农业高等院校等名义背书的,网络食品的广告和网络食品销售,如果广告的内容和商品的品质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合,那么这些行为就构成了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一种侵害。

  法律专家表示,我国的《广告法》《电子商务法》都明确要求:经营者不得欺骗或误导消费者,不得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对此类涉嫌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和电商平台都应当履行相应的监督管理职责和保护消费者权益职责。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 单飞跃:特别是平台,应当对平台内的经营者的相关行为进行相应的监督管理。

  法律专家建议消费者在遇到此类事件时,要注意留存证据,向商家或平台索赔,或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以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责任编辑:刘德宾

作者: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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